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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六条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在公司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会计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